佛山市禅城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成立于2005年1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2003年4月1日,经佛山市禅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采购中心与区财政局脱钩,归口区政府办公室管理,业务上接受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区财政局的监督与考核,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是唯一承担禅城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集中采购活动的集中采购机构。
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国办发[2003]7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的规定,采购中心的业务范围分为两大类:一是法定业务,即依法代理采购纳入区政府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二是自愿委托业务,即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办理区政府和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采购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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